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简明问答)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6-09-24  分享到: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经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自2026年8月2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现通过问答方式进行解读。


1.《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市在登革热防控工作中形成了“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管行业必须管防控”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亟需通过制度形式固化推广。同时,结合当前我市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爱国卫生运动和疫情防控作出的部署,强化我市病媒生物防控、完善地方制度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决定》,目的是把上级部署要求和我市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2.《决定》所称病媒生物的定义是什么?

答:《决定》第二点规定: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3.《决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决定》以本市行政区域为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各级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3)各类单位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包括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

(4)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5)相关行业和社会主体。包括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户(场)、农贸市场、花卉市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者。

4.《决定》如何规范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四方责任”?

答:《决定》把“四方责任”细化为具体、可操作、可检查的制度安排,做到层层有责、人人有责、失责可追。

(1)压实属地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分级履责:政府将防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建立监测预警、孳生地发现报告处置闭环、周边联防联控机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重点区域大扫除和消杀;乡镇(街道)深化“基层吹哨、部门报到”,巡查重点孳生地,落实密度分级响应;村(居)委会依托网格化加强排查宣传,动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

(2)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突出“管行业必须管防控”。规定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抓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网络和技术支撑;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民政、文旅、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管理的场所和单位落实防控要求。明确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部门应当与属地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现防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决定》第五点第(一)项规定:负责督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机构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负责指导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和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控能力建设,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决定》第五点第(二)项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小区、公租房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三)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临时摊档以及市政道路、桥梁、照明、燃气、供水、排水、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城市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四)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等管辖行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第五点第(五)项规定: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学科教育培训、托管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学科教育培训机构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把存在的隐患向相关部门报告。

《决定》第五点第(六)项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管理和服务等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七)项规定: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以及星级旅游酒店、等级旅游民宿、网吧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八)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客运船舶、客运站场、商贸码头、货运物流站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维修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决定》第五点第(九)项规定: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等商贸企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决定》第五点第(十)项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水产养殖场、屠宰场、农村厕所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十一)项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十二)项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负责督促产业园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决定》第五点第(十三)项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固定资产闲置区域、经营项目以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3)压实单位主体责任。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责任区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责任区大扫除和孳生地清理,配合密度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组织清消并协助健康监测。

(4)压实个人自我责任。明确每个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保持环境卫生、完善防护设施、不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中心城区不饲养家禽家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配合防控管理;媒介传染病患者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配合医学检查和隔离治疗。

5.《决定》对处理部门职责交叉、不明确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定》第五点规定:“部门职责交叉、不明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职责范围跨区域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这是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管职责争议的兜底规则,区分两种情形:

(1)职责交叉、不明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针对同一行政区域内部门之间职责边界不清、出现重叠或监管空白的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明确责任部门,防止“都管又都不管”、推诿扯皮。

(2)职责范围跨区域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针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单个行政区域难以解决的情形,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实现跨区域防控责任有归口。

6.《决定》如何发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

答:《决定》第三点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决定,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7.个人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决定》第七点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和《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明确个人应当保持居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及时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扔动物尸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规定,《决定》明确个人应当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鼓励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防护物品。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决定》明确个人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携带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4)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防控实际,《决定》明确个人在中心城区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中心城区的范围,以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范围为准。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规定,《决定》明确个人应当科学种养和管护动植物,及时清理容易孳生、藏匿病媒生物的植物。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决定》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个人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明确媒介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或者共同暴露者等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8.《决定》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第八点规定: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全方位、多维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教育,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1)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2)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媒介传染病流行季,还应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加大宣传力度。

(4)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捐助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9.《决定》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第十点规定: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决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决定》对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激励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第十一点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激励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宣传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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