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
为促进梧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解决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固有顽疾和文旅融合新问题,梧州市制定出台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日前,《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梧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区首部文化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33条,不分章节。制定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法规,不仅是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更是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以法治化手段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一步。它有助于解决文旅发展中存在的规划碎片化、部门协作难、业态同质化、服务不完善等问题,为将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为梧州市新的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据悉,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明确必须充分挖掘本地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在文化赋能产业融合上发力,培育多元业态,延伸旅游链条。为此,《条例》明确了两大促进措施:聚焦梧州市特色,充分发挥优质文化旅游资源禀赋,促进历史文化和特色旅游资源的连片整合与开发利用,推进旅游与特色产业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创造性活化利用和创新性发展;打造精品产品及服务,强化“游客思维”,围绕旅游“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同步推进梧州市美食推介、创意特色产品研发销售、节庆活动、旅游文化演艺等,吸引和满足旅游消费升级需求,让游客玩得开心、留得下来,集聚更多人气和商气。
文化旅游招商引资的核心是推动文化资源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以市场化运作引入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赋能区域文化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与社会效益提升的双重目标。为此,《条例》设置了文旅招商引资条款,明确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旅游骨干企业和旅游集团,推动文化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运营。
此外,为保障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的原则要求,明确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管理。
(谢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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