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汪东明的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二)
任命:
黄戈文为梧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三)
刘琴(女)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伍子练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