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5-12-01  分享到: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29号)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于2025年10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经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10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建设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历史文化特色,发挥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及六堡茶、骑楼、狮舞等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创新发展、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区域优势,建设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

第七条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机制。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风貌提升改造中,结合实际融入岭南文化元素,塑造梧州特色的城乡风貌。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旅游骨干企业和旅游集团,推动文化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运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普查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旅游功能,加强岭南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依法保护和活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对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狮舞、赛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个人创作粤剧精品曲目,加强粤剧文化交流,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中共广西特委旧址、中共梧州地委旧址、大同酒店旧址等红色文化遗存资源,建设红色旅游景区、主题街区,开发红色旅游精品路线,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丰富红色旅游产品供给,推动与广西区内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红色旅游景区的区域合作,打造点线面结合的红色旅游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历史名人文化价值,讲好名人与梧州的历史事迹,开展文艺精品创作,创新名人文化展示载体与体验形式,推动名人故居打造文博艺术空间、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人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宝石加工、食品加工、建材制造、丝绸生产等特色工业与商贸会展以及宝石节等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培育科普教育、生产体验、文化传承等多元融合的文化旅游业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六堡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古茶树普查和六堡茶原产地、原种茶、原工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选育茶苗,培养茶师,建设茶园、茶企、茶市、茶城。

鼓励和支持建设六堡茶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六堡镇古村落群旅游,举办黑茶大会、六堡茶文化节、斗茶大赛等茶事活动,创作六堡茶文化艺术精品,打造“茶船古道”等文化旅游品牌,推动茶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体育品牌优势,鼓励开发多元化体育文化旅游产品,打造龙舟、狮舞、武术等传统文化特色体育项目,举办具有影响力的精品赛事,带动地方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消费业态,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山地、丘陵、河湖等生态资源,发挥当地地理优势,完善白云山、珠山、泗洲岛、天龙顶、石表山、天书侠谷等景区建设,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推动康养旅游发展,加快康养小城、康养小镇、康养小区建设,开发休闲观光、中医养生、运动康体等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康养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因地制宜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发挥乡村生态、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丰富田园观光、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消费业态,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弘扬梧州特色美食文化,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餐饮项目,丰富岭南美食品种,推动餐饮行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集夜演、夜展、夜购、夜食、夜宿等为一体的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夜间文化旅游经济发展。

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街区、景区、文化场所等依法举办灯光、音乐、曲艺、美食等夜间文化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托馆藏、收藏的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和共享。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加盟、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运用智慧文化旅游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实时信息服务,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等综合性文化旅游产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旅游发展需要安排资金,用于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资源保护、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服务、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旅游用地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用地。

鼓励和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老旧工矿厂房等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旅游金融产品,在信贷、投融资等方面开发创新适合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的保险业务,为文化旅游项目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专家库和专业人才库,为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建立完善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文化旅游等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通信网络、供水、供电、旅游厕所、医疗、环境卫生、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建设,规范设置文化旅游指示标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培训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体系,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等与景区之间以及景区与景区之间的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在旅游高峰期间,因地制宜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和景区增设临时停车场、停车位、上下客站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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