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批准梧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四条,包括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停放充电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已经成为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至2023年9月,梧州市在册登记电动车29万多辆。随着电动车迅速普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日益严重。近五年来,梧州市共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183起,直接财产损失540多万元,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充电器线路过负荷、电池故障等是引发电动车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在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部门整治合力存在不足,造成一些隐患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如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乱象仍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问题突出;电动车充电不规范等,为此,梧州市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日常规范管理,更好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车违规停放、不规范充电等影响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规定》明确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电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
为保障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对于没有物业服务或者主管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充电等配套设施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时应当遵守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携带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其他违反消防和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拼装电动车;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车动力装置,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车限速装置;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凡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运营使用电动车数量较多,频率较高,日常实行集中充电管理,但部分企业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落实电动车维修、保养、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谭伟成)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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