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梧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管理内容进一步增加,管理标准不断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城市日常管理中,存在执法依据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为此,梧州市对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修订。近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批准梧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先后作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据此,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人民城市人民管原则,增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的规定。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范管理梧州市宵夜、烧烤等地摊经济等内容。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可以设置临时疏导区(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业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临时疏导区(点)的设置,应当向社会公布。临时疏导区(点)的设置管理规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在临时疏导区(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等规范经营,并保持场地整洁。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搞活地方经济,以及“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结合梧州市地摊经济、集市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修订后的《条例》新增相关规定,融入优化环境有关内容,改变原来完全禁止跨门槛经营的规定,授权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店外经营。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街道两侧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针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违法小广告进行了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为“城市牛皮癣”“开方治病”,增加了市容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整改的违法小广告涉及的通讯号码书面提请通信企业处理的规定,专门治理违法小广告执法难的问题。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杆线、路牌等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宣传品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有关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
(谢凯文)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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