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就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地方性法规实施重要意义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将我市地方性法规融入市域法治体系。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切实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严格实施。
二、提高政治站位,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三)建立整体工作格局。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执行、司法适用、监察保障、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各司其责,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法定职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四)加强党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各项监督工作成果,认真评估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整体情况,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将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对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实施到位
(五)落实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对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对于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完成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七)规范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就上位法作出细化、补充,或者作出创设性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在履行职责时,主动、正确适用。
(八)制定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评价成果运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九)依法落实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十) 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地方性法规实施监督力度
(十一)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的报告。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两年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对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情况开展专项调研。
(十二)完善和落实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相关制度。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年度监督、调研工作重点,依托“一评议两约见三协同”监督新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确保五年内对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应将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实施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及其具体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执法检查可以结合专题询问等一并进行。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结合审议意见跟踪办理工作,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并视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由常委会领导领衔跟踪督办,务求实效。
(十三)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之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法规条文的适当性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
五、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四)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宣传考核内容,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十五)加大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工作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等相关制度,做好地方性法规解读释义工作,讲好人大立法和监督故事。确定每年七月第二周为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周,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方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十六)加强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立法法、自治区立法条例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
(十七)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两平台一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系群众的优势,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增强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地方性法规,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一评议两约见三协同”工作机制: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监督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一评议”是指对选举和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开展工作评议;“两约见”是指群众约见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三协同”是指协同推进联动式组织、协同推进条文式检查、协同推进视察式督办。
“两平台一基地”: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创新打造的“代表来了·吾有话说”云上履职平台、“粤桂合作·人大给力”共融交流合作平台和“全过程人民民主教育实践基地·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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