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重大事项决定形式,对规范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决定》的出台,是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民主法治领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将对高质量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自2015年8月1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梧州市人大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立足地方实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12部,《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梧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等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为加强完善市域治理“量身打造”极具辨识度的“法治利器”,有力发挥了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立良法是做完了上半篇文章,促善治是续写下半篇文章。目前,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制度规范还没有完全落实,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制定,司法实践中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比较少,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的程度不高,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大等。
出台《决定》,对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作出总体部署。《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决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规实施职责,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法规要求作出配套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和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落实执法协调等相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更新部门职责清单;监察机关加强监察监督,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有关机关对法规执行、适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相应建议。
为及时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决定》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加大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力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的报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一评议两约见三协同”监督新机制,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五年内对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另外,还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法规评估清理,对法规进行分析评价,更好推动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决定》明确,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法规的宣传普及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确定每年7月第二周为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增强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近年来,梧州市地方立法从注重逐步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到实现立法“精细化、科学化”,继而同时注重推动法规实施做到“真管用”。接下来,梧州人大将全面谋划,落细落实《决定》各项内容,结合深化“六步工作”新方法、“一评议两约见三协同”新机制、“两平台一基地”新载体、“基地+中心+站点”新模式的运用,推动法规文本切实转化为法治实践。相信随着《决定》的执行,梧州市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将会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覃春华 谭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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