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五号)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办法》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办法
(2016年2月22日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梧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 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梧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梧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选举、任命机关参照本工作办法组织。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工作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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