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出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3-06-03  分享到:

梧州出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

不得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的娱乐健身商业活动

鼓励支持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参与红色旅游开发

5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梧州市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下称条例),由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分总则、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六条。条例明确,不得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的娱乐健身商业活动,鼓励支持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参与红色旅游开发。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建立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保障制度,对政府职责予以规范,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情况作相应调整。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条例制定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原则,加强修缮修复技术支撑。

条例规定,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的指导。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和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十种行为

条例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设施;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的活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条例还对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条例作出了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廉洁廉政、民族团结进步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整合资源开发,合理活化利用红色文化遗存

条例对整合资源开发,合理活化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挖掘红色文化遗存旅游资源,整合红色文化遗存与周边的文化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拓展旅游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广本土特色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作的指引图、公众服务平台、旅游信息网站、公共交通站台、旅游交通标志等信息,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内容。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黄世钊 谢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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