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梁杰森

大家都知道,森林和植被具有涵养水源的作用。近十来年,我市各地大量种植速生桉,很多人担心对水源的保护有破坏作用。那么,请问:我市目前对速生桉的种植规划有什么调整和具体的对应措施?
应询人:市林业局局长周炎坤

自治区人大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明确规定不得在以下区域种植桉树:基本农田;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主要河流两岸200米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同时,明确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村屯“四旁”原则上不种植以商品性采伐利用为目的的桉树林,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不得安排种植短轮伐期桉树林。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市林业局在造林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时进行严格把关,凡种植树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审批。
二、积极实施森林景观改造项目,因地制宜种植开花树种、彩叶树种,实现对现有的桉树纯林进行改造。
三、大力推广免炼山、保留原生植被、混交造林带等科学营林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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