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景文

我市城市供水非常重视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但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保障水源地保护一直是一个弱项,基本没有在制度上作出安排。那么,我市农村水源地的选择与划定如何确保科学合理?对实际已经存在的农村饮水水源地如何实施有效的保护与监管?
应询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封雷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农村人饮工程或农村连片供水工程主要由水利部门统筹推进建设;现用、备用和规划用饮用水水源地选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在综合考虑自然禀赋、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经济条件、拟选水源的水量水质等因素后,组织农业、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经科学论证后确定的。
划定水源保护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包括禁止钓鱼游泳等人类活动、建设隔离防护工程、设置保护区标志牌以及拆除一切与保护水源和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实行控制式管理(包括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房地产、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已建的要拆除)。今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将重点完成万人千吨农村水源地(即供水服务人口达万人和(或)取水规模达千吨的万人千吨级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推进其中5个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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