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6-08-20  分享到:

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规范

第三章 用地保障与复垦管理

第四章 财政金融与资产权益

第五章 科技支撑与数字赋能

第六章 经营体系与服务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促进本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设施农业的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生产经营、产业融合、扶持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现代设施农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工程装备技术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为动植物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相对可控制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自然依赖进行高效生产的农业类型。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设施种植业:包括智能温室、连栋温室、植物工厂、无土栽培基地、工厂化作物栽培设施、水肥一体化、人工补光等环境调控设施,以及六堡茶、蔬菜、水果等特色作物的设施化栽培和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

(二)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规模化、工厂化畜禽养殖场,楼房式、多层笼养立体养殖以及配套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防疫等设施;

(三)设施渔业: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圆(方)池循环水养殖,以及通过标准化改造形成的池塘设施养殖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集约化育苗、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

(五)新型业态与智能化应用:包括智能装备、数字农业、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事体验设施等涉及生产设施部分的融合型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绿色低碳、生态协调原则,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压实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责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协同统一。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和用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动态巡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政策落实,以及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现代设施农业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备案信息核实与上图入库、权属登记、土地复垦监管及耕地保护等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现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现代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的选址指导、用林条件初审,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和统筹调度,指导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政策落实。

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足额保障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规范涉农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现代设施种养项目生态环保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现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培育梧州特色农产品品牌,负责现代设施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品牌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现代设施农业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打造农旅融合示范点。

市、县(市、区)茶产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现代设施化茶园、智慧茶园建设,推广茶叶设施化种植、加工技术,扶持茶产业设施项目建设。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广适合本地设施农业的农机装备,开展设施农机技术培训,提升设施农业机械化水平。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科学技术、气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扶持、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主体责任】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保护、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规范

第八条 【规划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立足发展实际,将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内容纳入本级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第九条 【建设要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依法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符合耕地保护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基础设施配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设施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市、县(市、区)供电、住建、水利、通信等部门应当保障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用电、通信、地表水等用水需求,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标准。

支持在现代设施农业集中区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冷链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畅通农产品产地流通渠道。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用地保障与复垦管理

第十二条 【用地管控】现代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确需占用一般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三条 【林地保障】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现代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实行重点保障,优化用林审批服务,并支持利用适宜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和特色种植养殖。

第十四条 【项目管护与退出机制】

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建成后,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功能正常发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指导,对设施闲置、功能退化等情况及时提醒和协助整改。

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用地期限届满、经营困难、设施老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完成设施清拆、土地复垦、用地备案注销等工作,规范有序退出。具体退出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金融与资产权益

第十五条 【权属登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制度。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且通过竣工验收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确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设施所有权,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设施农业用途及使用限制。

第十六条 【财政投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足额保障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分级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同时支持社会资本独立投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现代设施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七条 【金融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现代设施农业金融产品,在信贷、投融资等方面开发创新适合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支持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现代设施农业产业方面的保险业务,为现代设施农业产业项目提供保障。

第五章 科技支撑与数字赋能

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设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并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智能农机装备在现代设施农业中的集成应用。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企业开展现代设施农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

第十九条 【信息化与数字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共享机制,并及时共享和推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市场行情、病虫害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信息。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应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数据化、网络化生产。

第二十条 【装备升级】支持现代设施农业装备升级,并推广适宜丘陵山区的小型化、智能化农机装备。

支持在现代设施农业集中区开展土地宜机化改造,并提升现代设施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第六章 经营体系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育】支持将现代设施农业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为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建立完善现代设施农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育机制,并常态化开展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建设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二十二条 【品牌建设】支持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培育梧州特色农产品品牌,并重点支持六堡茶、生态畜禽、生态水产、优质蔬菜、特色水果等优势产业集群,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产业融合】鼓励现代设施农业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一体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点推动六堡茶、优质果蔬、生态畜禽等特色农产品从设施种植(养殖)到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品牌营销的全产业链发展,并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设施农业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利用现代设施农业载体,发展沉浸式农事体验等旅游消费业态,并推动现代设施农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鼓励国有平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主体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打造产业融合配套项目。

支持农户依托订单种养、委托种养、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就地务工等方式,构建稳固的共享联动机制,并提升产业经营收益。

第二十六条 【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并支持各类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生产性服务。

支持建设现代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提供机械作业、维修保养、技术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合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林业、水利、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督、气象、茶产业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并加强对现代设施农业用地、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用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建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耕地保护、生态环保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开发,应当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设施农业用地出租、集体资产投资等事项的,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成员公布集体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现代设施农业项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6年8月13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设施农业提质增效、保障“菜篮子”供给作出专门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设施农业扶持与管理制度;《广西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制度。梧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农产品供应节点城市,聚焦“畜渔蔬果茶蚕菌”特色产业,亟需将上级宏观政策转化为刚性法规条款,以法治手段落地粮食安全、大食物观、产业振兴各项部署。

近年来我市设施农业产业规模持续壮大,2025年全市新增设施蔬菜基地10368亩、设施园林水果基地10290亩,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6个、陆基圆池428个,辐射带动农户超10万户,设施农业总产值稳步向150亿元迈进,智慧种养、冷链配套、林下种养等实践形成一批成熟经验。但产业发展仍存在诸多堵点、难点,仅依靠政策性文件无法长效解决。一是用地管理机制不完善。设施农业选址、备案、占补平衡、到期复垦缺乏统一法定规范,部分项目落地慢、存在超规模、改变用途、到期不复垦问题,多个招商项目因用地制约搁置;现有《梧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效力层级不足,约束力有限。二是要素保障体系不健全。设施农业前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抵押融资渠道窄,信贷、保险、财政奖补缺乏制度化安排;水、电、冷链、物流配套统筹建设力度不足。三是部门协同监管存在壁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权责边界不清晰,规划、备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缺少法定联动机制。四是产业全链条支撑不足。科技装备、人才培育、农文旅融合、品牌打造、社会化服务缺少系统性制度设计,绿色种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约束机制不完善。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可将我市成熟政策固化为长效制度,系统性破解上述突出问题。

此外,现代设施农业作为乡村产业振兴核心抓手,能够大幅提升土地产出效率,拓宽农户增收渠道,2025年,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6.7%。依托六堡茶、生态畜禽、特色果蔬等优势,我市定位大湾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亟需通过立法强化标准化生产、产地冷链、供港澳基地培育、质量追溯、绿色管控,打通生产、加工、仓储、外销全链条,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根基。

目前,区内南宁、柳州等地已出台涉农产业地方性法规。我市先后出台《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具备产业立法成熟经验。目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仅对设施农业作出原则性规定,缺少适配丘陵山地、林下种养、陆基水产、梧州特色茶果产业的细化规则,制定本条例能够填补地方立法空白,形成完整农业法治体系。

二、立法主要过程

2026年3月,市人大印发《梧州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将《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列为年内审议项目之一,并明确市农业农村局为条例牵头部门。

4月份,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牧渔各领域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代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并逐条论证修改,牵头起草并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份,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同时,市司法局与市人大专工委、市农业农村局等多次就《条例》进行研究、协商,组织论证会、研究会对《条例》进行审查;7月份,市政府组织召开了《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查稿)》专题研究会,经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报市政府审议。8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梧州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查稿)》进行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原有内容,市长谭秀洪同志对条例内容提出三点建议:1.新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内容;2.完善项目后期管护及退出机制;3.进一步明确部门管控责任。拟全部采纳,经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立法主要依据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借鉴中央、自治区关于设施农业等方面的政策,同时参考了国内多地已制定的设施农业发展促进方面的立法经验。

四、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审查稿)》共分为八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布局与建设规范、用地保障与复垦管理、财政金融与资产权益、科技支撑与数字赋能、经营体系与服务保障、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现代设施农业概念界定、发展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划编制、建设管控、基础设施配套、用地分类与林地保障、项目管护与退出机制、设施权属登记、财政扶持、金融保险、科技数字化、农机装备升级、人才培育、品牌打造、产业融合、经营主体培育、社会化服务、跨部门联合监管、信用管理、社会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施行日期等。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空间覆盖梧州市全部行政区域;《条例》涵盖现代设施农业规划、建设、用地备案、生产经营、冷链流通、科技应用、产业融合、要素扶持、监督管理全流程;客体包含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配套仓储冷链、数字农旅融合各类业态,贴合梧州“畜渔蔬果茶蚕菌”全域产业布局。

(二)关于各级政府与部门权责划分

市、县(市、区)政府统筹领导,纳入发展规划,统筹资金、用地、要素保障,落实耕地与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乡镇负责设施备案管理、动态巡查等一线工作;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统筹产业发展、技术指导、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管控国土空间、用地备案、复垦、权属登记;林业部门负责林下设施选址、林地审批;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茶产业、金融等部门依职责协同扶持监管,形成分工协作机制。

(三)关于用地刚性约束与柔性保障兼顾

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发展设施种养底线,严格控制一般耕地占用;同时结合梧州山地多、林地广的地域特征,放宽荒山、滩涂、闲置地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力度,简化林下经济设施用林流程,平衡耕地保护与产业发展需求。

(四)关于产权抵押破解融资难题

立足我市已出台设施权属登记政策的实践基础,将地上大棚、养殖设施不动产登记上升为法定制度,打通资产确权、等行业痛点。

(五)关于产业融合与大湾区定位

立足梧州毗邻粤港澳区位优势,专条强化冷链物流、供港供深基地、特色农产品品牌、农文旅融合扶持,将服务大湾区“菜篮子”建设作为立法特色,突出地方差异化制度设计。

六、征求意见情况

《条例(草案审查稿)》多次征求社会公众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14条,经研究和协商,基本采纳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意见征集日期:2026-08-20~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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