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5号)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6-08-21  分享到: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35号)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经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6年8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依法依规、有序规范、协同共治、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以环境治理为主、生物与物理防制为辅、必要时采取化学防制的策略,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三、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决定,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对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四、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筑牢防控安全防线。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科研和人员物资保障等工作。

3.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4.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5.统筹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宣传教育,每月至少组织和发动一次重点区域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6.根据媒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临时管控措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本辖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职责,落实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责任,深化“基层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发挥基层统筹协调、指挥调度作用,组织和发动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2.组织巡查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及周边、农贸市场、路巷沟渠排水口等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3.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频次。

5.督促楼顶天台、闲置房屋、农村留用地、闲置土地、建筑工地、临时摊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责任人尚未落实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杀行动。

6.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限值,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有关排查、信息登记、政策宣传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线。

2.组织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3.动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楼顶天台、景观水体、草地沟渠、垃圾房(桶)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作业。

4.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

5.动员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户(场)、花卉市场、农贸市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背街小巷、闲置房屋、闲置土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临时摊档以及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6.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广泛动员和引导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7.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病媒生物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对病媒生物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督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机构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负责指导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和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小区、公租房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临时摊档以及市政道路、桥梁、照明、燃气、供水、排水、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城市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等管辖行业、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学科教育培训、托管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学科教育培训机构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及时把存在的隐患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管理和服务等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以及星级旅游酒店、等级旅游民宿、网吧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客运船舶、客运站场、商贸码头、货运物流站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维修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九)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等商贸企业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水产养殖场、屠宰场、农村厕所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负责督促产业园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固定资产闲置区域、经营项目以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林业、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林地、湿地、湖泊、河流、河滩、矿山、收储土地等区域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五)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部门职责交叉、不明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职责范围跨区域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控”的要求,与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本单位责任区的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责任区环境卫生大扫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活动,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管理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倒垃圾、污水,不得凌空排放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五)完善单位内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机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项工作。

责任范围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每个公民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居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及时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扔动物尸体,不得凌空排放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二)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鼓励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在中心城区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携带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四)科学种养和管护动物、植物,及时清理容易孳生、藏匿病媒生物的植物。

(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根据防控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媒介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或者共同暴露者等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八、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全方位、多维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普教育,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媒介传染病流行季,还应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加大宣传力度。

(四)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捐助等方式,支持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九、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流程,不断提高预防控制工作的安全性、专业性、科学性,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一)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下属单位和个人采取包括消杀工作在内的综合病媒生物控制行动。养老院、幼儿园、福利院、中小学校、医院等敏感人群聚集的场所在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时,应当通过提前告知消杀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方式,避免对敏感人群的影响。

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应当使用安全、环保、低毒低残留、具有农药登记证明的病媒生物防制药剂。选用的器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并与药剂剂型相匹配。禁止使用不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药剂和器械。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聘请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发挥科学技术在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作用,提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

十、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激励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宣传表扬。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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